法人借款的合同应明确写明法人的全称、出借人的法定全名,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等内容。借款合同是法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时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法律分析
法人借款的借款合同应当写明法人的全称、出借人的法定全名、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内容。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并在到期时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该内容由 黄海玲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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