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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在居住地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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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在居住地离婚。若当事人的居住地就是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前往该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当事人需要先提交离婚申请,经过冷静期均无反悔的,双方再前往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若当事人的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当事人不能在该地办理协议离婚。但是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对方的居住地提起诉讼离婚。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经调解无效的,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离婚判决书与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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