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的规定,被处罚人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所提出的担保人应具备下列四个方面的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担保人与被处罚人所涉及的治安案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即担保人不是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也不是本案的证人、被害人等。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享有政治权利”,是指担保人依据和法律享有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是指担保人未受到任何剥夺或者人身自由的刑事处罚,未被采取任何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未受到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即未被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劳动教养等。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这是指担保人在被处罚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的住所。暂住人口或者其他流动人员不能作为保证人。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是指担保人的年龄、体力与智力等条件能够保证其履行担保义务,如担保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担保人的智力正常、担保人的身体状况能够使其完成监督被处罚人行为的义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一十条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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