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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可以直接起诉董事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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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的八种行为,其中一种行为就是:禁止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同时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加大了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力度,该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

如果公司董事长擅自以公司财产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并造成巨额损失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公司的权益,作为股东可向监事会(如果公司未设立监事会,则可向监事)提出书面请求,要求监事会或监事起诉董事长,如监事会或监事拒绝起诉,或者在30日内未提起诉讼,可以直接以股东个人名义起诉董事长,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

一、公司监事会的职权范围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监事会职权范围: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8.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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