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只有被采取强制措施人身自由的时间可以折抵行政拘留,其他调查措施不能折抵行政拘留。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查处案件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临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保障和防范性的措施。一般指在刑事诉讼中的拘留、逮捕等。这些措施虽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但是从性质上来说只具有保障和防范功能,不具有惩罚的性质。不过,这些措施与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和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行政拘留,在执行效果上是相似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先行羁押的时间,应当在判决中予以折抵。在治安案件中,同样存在人身自由的时间折抵行政拘留的问题。比如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措施后,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够刑事处罚,移送机关作治安管理处罚的;机关为了维持社会治安,保证实施处罚,对当事人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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