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的抚养关系双方都可以解除。如果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那么未成年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抚养关系自然因此而终止。另外,既然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所以双方就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解除继子女的抚养关系。
一、确认抚养权是否不存在血缘关系
确认监护权不存在血缘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不同于一般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他们有婚姻关系和教育关系,但没有血缘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可以解除。由此推断,当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生父(母亲)和继母(父亲)都要求抚养子女,监护权归生父母所有。当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受过抚养教育的继子,认为抚养关系已经解除,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
二、离婚后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怎么处理
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不能自然终止,继父或继母对形成抚养关系的未成年继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间权利义务产生的亲属基础毕竟是姻亲关系,因此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姻亲关系因为离婚或一方死亡而终止的情况下,对已经转化为拟制血亲的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法律规定后妈有义务抚养孩子吗
后妈没有义务抚养孩子。
继父母没有抚养继子女的义务,并且生父与继母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继父母也可以不给付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同意抚养,当然法律也认可。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如果继父(母)同继子女形成事实抚养关系;
即使夫妻双方离婚,也不影响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义务的履行。同样,对于自己有事实抚养关系并且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的继父(母),继子女也应履行赡养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