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了帮信罪的相关问题,包括定义、刑罚、退赃款与赃款的区别以及没有获利时如何判罚等。帮信罪是指在网络通信中为他人提供有偿或无偿的服务、技术、资金等帮助,以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通常会被判处一到六个月的拘役并处罚金。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后已经将所获利益退回,在判决时可以酌情考虑这一情节,从而减轻刑罚。退赃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犯及其委托人依据法律法规主动或被动性的将非法获得的财物直接退
法律分析
一、关于帮信罪获利8000元已退回的刑罚问题。
帮信罪是指在网络通信中,为他人提供有偿或无偿的服务、技术、资金等帮助,以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有帮信罪的人通常会被判处一到六个月的拘役,并处罚金。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后已经将所获利益退回,那么在判决时可以酌情考虑这一情节,从而减轻刑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是退获利还是赃款?
帮信罪是退赃款
帮助罪属于刑事犯罪,凡事犯罪所得均须退还,而不仅仅是获利。
非法获利,顾名思义,就是非法获取的利润或红利。不是非法营业数额或营业收入,是扣除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及必要费用后剩余的数额。退回赃款还可以减轻处罚,只要犯罪性质不是恶劣的,最高可以免去刑事处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犯帮信罪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处罚金。那么有退赃的话,可以在此程度上减轻刑罚或是免去处罚。退赃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犯及其委托人依据法律法规主动或被动性的将非法获得的财物直接退还给被害人或者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
三、帮信罪没有获利怎么判
1、帮信罪没有获利,只要有帮信行为,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即构成帮信罪,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按照相关规定为他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犯罪数额达到一万元的五倍以上等,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帮信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窝藏、毁灭罪证、提供帮助或者通风报信的行为。根据该条规定,犯有帮信罪的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
然而,如果帮信罪获利8000元并已退回,那么在法律上会怎么处理呢?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如果犯罪分子已经将所获利益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那么应当依法追缴。
因此,对于已退回的8000元,如果帮信罪获利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那么应当依法追缴。但如果这8000元是通过正当手段获得的,比如帮别人跑腿或者提供信息取得的,那么就不需要退回到犯罪分子手中。
不过,对于已退回的8000元,犯罪分子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如果帮信罪获利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那么犯罪分子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犯罪分子还将面临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的处罚。
总之,如果帮信罪获利8000元已退回,那么在法律上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不过,无论获利来源如何,犯罪分子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结语:在判决帮信罪案件时,应酌情考虑被告人在犯罪后已将所获利益退回的情况,从而减轻刑罚。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犯帮信罪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处罚金。对于没有获利的情况,只要帮信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同样构成帮信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10-25) 第161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 |
| 第162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六)》第6条) |虚假破产罪 |
| 第163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 |
| 第164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 |
| 第16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
| 第17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
| 第177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
| 第177条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
| 第182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1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 |
| 第185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
| 第185条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 |违法运用资金罪 |
| 第186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 |
| 第187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 |
| 第188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5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 |
| 第262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 第303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 |开设赌场罪 |
| 第312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
| 第369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3条第2款)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 第39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 |枉法仲裁罪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01-04) 第一条 下列犯罪案件,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案件”:
(一)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犯罪案件;
(二)受贿、单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犯罪案件;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帮助恐怖活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犯罪案件;
(四)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案件。
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依照前款规定的犯罪案件处理。
刑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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