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只有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人才应被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的,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拓展延伸
借贷介绍人的法律责任与违约风险
借贷介绍人作为一种中介角色,其在借贷交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就法律责任而言,借贷介绍人通常不直接承担借款违约责任,因为其并非借款的实际当事人。然而,如果借贷介绍人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借款人或出借人遭受损失,可能会承担某种法律责任。此外,借贷介绍人也有责任确保借贷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以减少违约风险。因此,借贷介绍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尽职尽责地履行其角色,以降低违约风险,并保护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借贷介绍人的法律责任与违约风险密切相关,需要在实践中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借贷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
结语
借贷介绍人作为借贷交易的中介角色,对于保证责任的承担有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借贷介绍人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不承担保证责任。然而,借贷介绍人应当尽职尽责,确保借贷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降低违约风险,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因此,借贷介绍人的法律责任与违约风险紧密相关,需要在实践中全面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借贷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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