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不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况有:1.同居前或解除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2.依法不归双方共同所有或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不属於同居财产的情况有很多,例如:
(1)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後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於共有财产。
(2)依法不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於共同财产。
(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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