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并不是在看守所内执行的,管制是不需要关押的,而是由机关进行管束。管制的执行机关是机关,具体来说,就是县或县级市的以及大中城市所辖区、县的分局。在司法实践中,负责执行的机关可以指派所属的派出所或者是特派员以及有关单位拍搏芹的保卫组织,依靠治安保卫委员会执行。法律依据:《刑法》第39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章:(一)遵守法律、行规,服从监督;(二)银兆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章报告自己的活动袭毕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章;(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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