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携带传染病病原者不予录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规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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