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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部门的奖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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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授予“全国优秀教师”称号;

2.“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

3.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

4.授予“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称号;

法律依据: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第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分别授予“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对其中作出贡献者,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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