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房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买卖:1、购买集资房满五年后;2、按照普通商品房与集资房之间差价的一定比例向缴纳购房差价,具体比例由确定;3、已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4、放弃其优先回购的权利。符合以上条件之后,集资房的业主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证取得完整产权,并有权出售集资房。
很多人存在一个误区,认为集资房属于小产权房,不能买卖。实际上并非如此,一般所说的小产权房指的是没有完整产权的房屋,但没有完整产权并不代表不能通过合法手续取得完整产权,集资房就是可以通过合法手续取得完整产权的小产权房。当然,当集资房取得完整产权后,就不再是小产权房。集资房的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上世纪十年代的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职工住房筹集资金建设低价卖给职工的房子。而现在集资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只有郊区工矿企业和困难企业才有权利建设集资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确定,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所定的标准向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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