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标准或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2、所以不一定有职业病危害的工种一定是特殊工种,具体可以去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询问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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