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有三点:
1、通过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帮助法官解决专门性问题。
2、使当事人明白鉴定结论的形成过程,从而使诉讼双方对鉴定结论产生信任感。
3、不仅从源头上体现了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更重要的是确保了其正确性,只有被证明的证据材料放可称为材料。
质证含义:
广义质证通常指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另一方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真实性,是否有证明力,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行的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证据效力的活动及其过程。狭义的仅指诉讼活动中,在证据交换程序中或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法庭调查阶段,进行的前述活动。
综上,法律和司法解释从证据交换的地位、启动、时间、主体、过程、效果六个方面对其进行了规定。从理论而言,许多学者认为我国的证据交换源于国外的证据开示,而证据开示的两大内容为“各方当事人互相开示证据”与“未经法定程序予以开示交换的证据不得在法庭之上提出”,该两大内容对应了证据交换制度的庭前质证和举证期限届满两个效果。
质证的特点:
1.质证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这是从诉讼权利的角度,是狭义的规定。
若将质证作为一种法庭调查的方式来进行划分,质证的主体应包括当事人、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这是广义的质证主体。
2.质证的范围,是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
A.是指在法庭上能够出示的证据,而不是所有的法定证据种类。即仅限于双方当事人为证明争议的事实而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B.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不需要在法庭上进一步质证,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应当注意的问题,对对方的证据,自认的问题,要慎重。根据证据规则,在自认的情况下,就免除了对方的质证责任。
4.不公开质证的证据
A.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
B.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
C.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
D.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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