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得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提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通常是在自认为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提起诉前财产保全,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申请人所述的情况紧急要么是主观臆断,错误估计形势,要么是有些根据,但实际上不可能发生,确有情况紧急状态的案件并不多见。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如何把握情况紧急并无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也不存在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
2、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要认真审查,看申请人是否有权处分该财产。当然这里的担保可以是申请人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方的财产。如:可以用所属财产,现金,房产,或认可的其他资产,以质押或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也可以提供认可的其他企业或个人进行第三方保证。
3、将来提起的诉讼必须是给付之诉
依照原告要求采取的权利保护方式不同,诉可以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
4、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
这一条件,应当与诉讼保全的申请人相区别。诉讼保全的申请人必然是案件当事人。而诉前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不一定是案件的当事人,只要是利害关系人即可。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正受到他人的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的人就是利害关系人。
一、保全裁定和起诉期限与保全的解除:
1、裁定期限: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起诉期限与保全的解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将驳回您的申请。并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将解除财产保全。因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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