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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然债务的永久抗辩权?

来源:意榕旅游网

自然债务的永久抗辩权是指在一定情况下,债务人可以拒绝任何相对人的请求权,包括诉讼上的驳回起诉。这种抗辩权也被称为消灭抗辩权或毁灭抗辩权。引起自然债务永久抗辩权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债权人过错、已过时效期限和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法律分析

自然债务的永久抗辩权,是指这种抗辩权的行使可以在任何时候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也被称为消灭抗辩权或毁灭抗辩权。在诉讼上表现为可使原告的起诉受到驳回的判决。比如时效完成抗辩权。引起自然债务永久抗辩权的原因有:不可抗力;债权人过错;已过时效期限和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拓展延伸

自然债务的永久抗辩权如何行使?

自然债务的永久抗辩权是指在债务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时,债务人可以基于法律规定,请求免除债务或者减轻债务的义务。这种权利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否则将失去效力。

首先,债务人需要提供合理的证据,证明债务的产生与债务人无关。这包括证明债务并非债务人本人的意思表示,或者债务的产生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等。

其次,债务人需要证明债务已经无法偿还。这包括证明债务的数额巨大,债务人的收入不足以偿还债务等。

最后,债务人需要证明债务的产生是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这包括证明债务是在某个特定的法律环境下的产生,而该环境已经不存在等。

如果债务人能够满足上述条件,那么就可以行使自然债务的永久抗辩权。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需要谨慎,因为一旦债务人无法提供合理的证据或者无法证明债务的产生是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那么这种权利就会失去效力。因此,债务人在行使这种权利之前,应该仔细考虑并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

结语

自然债务的永久抗辩权是指在一定情况下,债务人可以拒绝任何相对人的请求权,从而避免承担责任。这种抗辩权也被称为消灭抗辩权或毁灭抗辩权。在诉讼上,它可以表现为使原告的起诉受到驳回的判决。引起自然债务永久抗辩权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债权人过错、已过时效期限和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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