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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法律问题

来源:意榕旅游网

法律分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三类:

一是开票人,包括四种情况:依法设立,经营合法业务的;骗取注册登记后,专门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非法活动为业的“空壳公司”;自然人挂靠其他单位或与之联营,目的在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虚开牟利;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进行虚开。

二是受票人;

三是介绍人。

(二)犯罪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为他人虚开的,多以牟取高额手续费为目的;接受虚开发票的,多为骗取出口退税或者抵扣税款;介绍他人虚开的,多以收取中介费为目的。行为人由于工作失误,不懂财务知识而错开,不明真相而虚开,受骗上当而虚开的,均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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