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证注销后满一年才可以重新办理。
当事人申请注销残疾证时,最快当天即可注销。残疾人的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发证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残疾人证有效期十年,期满可到批准残联免费换领,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
残疾人证“跨省通办”注销服务指南:
持证残疾人可以申请注销残疾人证或注销残疾人证所记载的部分残疾类别。
一、申请
持证残疾人可通过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或国家级、省级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专区注册、登录后申请,也可直接到居住地县级残联或当地政务服务中心残疾人事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申请人应将注销的残疾人证或注销部分残疾类别的残疾人证现场或邮寄交回居住地县级残联。
对于申请注销残疾人证的,注销后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办理残疾人证。
二、受理、审核
居住地县级残联审核申请信息及相关材料。
户籍地县级残联审核申请信息及相关材料,通过后,注销残疾人证或注销部分残疾类别。
三、发放
注销部分残疾类别的,根据申请人意愿,户籍地县级残联将新的残疾人证邮寄到申请人指定地点。
四、进度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各平台个人中心查看办理情况。
五、评价
对于已服务完成的注销事项,申请人可以作出评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发证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发证残联可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
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的认定,以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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