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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保险理赔起诉期限内未收到赔偿,是否可以要求加倍赔偿?

来源:意榕旅游网

法律分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60日内,保险人应当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未能履行,则保险人须另行支付滞纳金。此外,若履行保险责任的期限届满,保险人仍然未履行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有权将索赔事宜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损失。在此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同时请求加倍赔偿。

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应当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未履行的,应当加倍支付滞纳金。

2.《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规和公平原则确定。

因此,交通保险理赔起诉期限内未收到赔偿的被保险人有权要求加倍赔偿。如果保险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则需要支付滞纳金,并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时支付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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