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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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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财产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和规则,包括损害发生于建筑施工工作区域、受害人须为施工人员、损害事实与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对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考虑加害人经济状况以及不动产和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管辖问题。

法律分析

一、财产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 事故发生于建筑施工过程中;

2. 事故导致财产损失。

(二)事故须发生在建筑施工工作区域。

(三)事故受害人须为建筑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事故受害人须有损害事实。

(五)作业人员的致害行为及有关物件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二、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则

(一)对造成的财产损失要全部赔偿的原则。

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目的,一方面是制裁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是补偿受害人财产上遭受的损失。只有责令加害人全部赔偿人的损失,才能达到这一目的。所谓全部赔偿,是指损害多少,赔偿多少。这里说的损害,包括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称直接损失,积极损失)和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实际得到的利益(称间接损失、消极损失)没有得到。

(二)对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

在我国,人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和赔偿的,因此只造成受害人伤、残、死亡而没有因此造成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加害人其他法律责任,而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侵害人身权利而引起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如医药费、误工工资等)时,加害人亦应全部赔偿。

(三)考虑加害人经济状况的原则。

在我国,凡加害人经济状况较好,有赔偿能力时,就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全部财产损失;如加害人的经济状况确定不好,令其全部赔偿势必使加害人及其家属的生活陷入困境时,而应在做好受害人工作的前提下,酌情减少赔偿数额。这不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否定,而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必要补充,使必要与可能有机地结合。这样做既维护了法纪,又切实可行,使受害人的权益真正得到保护。

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仲裁委管辖吗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要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首先确定不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不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正常情况下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一般由造成动产损毁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拓展延伸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财产损失而产生的纠纷,这种纠纷的管辖原则是按照“因财产损失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进行管辖。这意味着,如果一方因财产损失提起了诉讼,那么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将拥有管辖权。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被告能够及时被告知并应诉,同时也能够避免因被告住所地与案件发生地之间的距离较远而导致的审判不便。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发生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应尽快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相关证据,由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

法律依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08-30) 第六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宪法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12-19)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其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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