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包括子女抚育费的约定。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方要求减少抚育费应提供充分依据。离婚后子女有权在必要时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离婚协议是夫妻两边权衡利益、考量利害后就婚姻关系解除、夫妻产业切割、子女抚育问题等达到的“一揽子”协议,非经协商一致,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或吊销离婚协议的约好,尤其是触及未成年子女抚育费的给付问题,更应进行严厉检查。两边应实行离婚时对子女抚育权及抚育费达到的离婚协议。
夫妻协议离婚时达到的离婚协议是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应认定为合法有用,对男女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离婚后,不直接抚育子女一方以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为由要求削减抚育费的,应供给足够的依据,不直接抚育子女一方的依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经济状况明显低于离婚时的经济状况导致无力依照约好数额付出抚育费的,其关于改变或吊销抚育费约好的建议不能得到支撑。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拓展延伸
子女抚养费的法律规定与实际执行情况对比分析
子女抚养费的法律规定与实际执行情况对比分析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子女抚养费的支付由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确定,旨在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教育需求。然而,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有些支付方未按时足额支付子女抚养费,导致子女权益受损。其次,部分支付方可能故意隐瞒收入,以减少支付金额,损害子女权益。此外,一些支付方可能滥用修改或取消子女抚养费的权利,给子女带来不稳定的生活环境。因此,需要加强监管和执行力度,确保子女抚养费的合理支付和保障子女权益的落实。
结语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考虑利益和利害后达成的一揽子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特别是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支付问题,应进行严格审查。离婚时,应制定关于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要求减少抚养费,应提供充分依据,不能凭空主张。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协议不成立时,由法院判决。子女在必要时可向任一父母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金额的合理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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