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五千吨及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中单用能单位的职能?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依据上述所说,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具有很明确的条例安排,如需更多了解建议到相关部门了解。
法律依据: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十三五”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我委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征求意见稿,并于2016年10月18日至11月1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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