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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来源:意榕旅游网

法律分析:

投保人的这项告知义务是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的义务,只有投保人将相关情况告知保险人,保险人才能搜集到保险标的相关风险信息,对是否承保或者是否提高保险费率做出准确的认识和判断,从而确定是否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在实践中,大量存在保险人扩大投保人告知义务范畴的情形,而主张拒绝赔偿,损害投保人及保险受益人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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