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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类的是不可以开的
参考资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规定的应税行为。
实行退(免)税办法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专用。
二、身份不具备或未能证明身份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三、可开普通的服务行为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专用,可以开具普通。
提供旅游服务,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对外支付旅游费用,不得开具专用,可以开具普通。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专用,可以开具普通。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专用,可以开具普通。
四、金融商品转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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