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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烟花爆竹需要办什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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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申请办理销售许可证(临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2、由依法取得批发销售资格的单位统一布设;

3、应设专人销货,专人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张贴明显的禁烟禁火标

4、销售地点周边2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半径50米范围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5、零售网点烟花爆竹存放数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最高限量(30箱,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过35公斤)。

6、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具备相应的资质。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布设该零售网点的批发销售单位出具的对该网点安全条件的审核意见;

3、与批发单位签订的安全供销合同;

4、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资质证明。

二、监督管理

按照省安监局的总体部署意见,针对我市烟花爆竹销售单位数量多、分布广、情况较复杂等特点,为了充分发挥县区安监部门的属地监管作用,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单位申请、分级实施、属地监管的原则。分级范围划分如下: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全市批发企业销售许可证(临时)的颁发管理工作;

(二)县、区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以下统称县级安监局)负责本辖区内零售网点销售许可证(临时)的颁发管理工作;凡本市辖区内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必须接受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挠。

三、办理程序

(一)市安监局发证程序:批发企业申请→县级安监局初审后上报→市安监局受理→市安监局业务科室审核并提出意见→市安监局分管领导签具意见→市安监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发证→市安监局制证、发证→定期公告。

(二)县级安监局发证程序:零售网点申请→乡镇、办事处安监部门初审后上报→县级安监局受理→县级安监局业务股室审核并提出意见→县级安监局分管领导签具意见→县安监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发证→县级安监局制证、发证→报市安监局备案→公告。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售卖烟花爆竹是需要在当地安监局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我国法律规定,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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