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缓刑四年简单说,就是判决三年有期徒刑,暂不执行刑罚,在4年的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违法行为的,遵守缓刑考验期规定的,4年后就不再执行刑罚。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的条件情况下,在一定的考验期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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