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责令改正。可以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五条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村民也可以向乡镇反映,由乡镇责令改正。也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村干部所作集体资产流失的决定,并赔偿村集体资产流失因而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主要内容如下: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包括下列事项:本村财务收支情况;本村债权债务情况;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 标投标情况;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 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yrrf.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