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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出现冲突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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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按照法律程序解决。
1、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2、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4、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5、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6、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7、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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