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抚恤对象
1.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2.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3.其它对象: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现役军人家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一条 现役军官和军士的子女教育,家属的随军、就业创业以及工作调动,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符合条件的军人家属,其住房、医疗、养老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第五十二条 预备役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致残、牺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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