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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与扶养协议的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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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与撤销问题。遗赠扶养协议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同意解除,但有条件限制。若扶养人不履行义务,被扶养人有权解除协议,扶养人也失去接受遗产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订立的附条件合同,不得随意撤销。允许随意解除协议将破坏当事人的权益稳定预期,不符合国家保障体系政策。双方当事人应遵守约束力,明确权利义务关系,避免纠纷。

法律分析

一、遗赠扶养协议能否解除?

遗赠扶养协议只要满足法定条件是可以解除的。

1、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协议。

如果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一方的情况发生变化(包括遗赠人另有亲属扶养或扶养人丧失扶养能力),一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要求双方协商解除协议。

如系遗赠人提出解除协议的,遗赠人应对扶养人已尽的义务在经济上给予适当补偿;如系扶养人提出解除协议的,遗赠人一般不给予扶养人经济补偿。

2、扶养人不履行义务的,被扶养人有权解除协议,扶养人不再享有接受遗产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也不再补偿。

扶养人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义务后,享有接受约定的遗赠财产的权利。如被扶养人无正当理由导致协议不能履行的,扶养人有权解除扶养协议,被扶养人应当偿还扶养人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

二、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能否任意撤销协议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内容,该组织或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订立的附条件的合同,即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部分或者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故一经订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撤销。

1、遗赠扶养协议原本是为了能够让老弱的遗赠人通过遗产处理的方式得到安享晚年和死后安葬的保证。如果允许当事人随意解除遗赠扶养协议,一方面将破坏当事人对该协议可得利益的稳定预期,另一方面也与国家保障体系政策精神不匹配。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从合同严守原则出发,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形下,随意解除或者变更协议内容。

在老年人与社会组织、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死后的部分或全部遗产换取相应的养老服务的行为中,需要注意的是,签订协议时,双方都应当了解遗赠扶养协议的特点,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避免出现纠纷。

结语

遗赠扶养协议能否解除,取决于双方协商同意以及特定情况下的正当理由。如果协议当事人一方情况发生变化,可以要求解除协议,并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同时,如果扶养人不履行义务,被扶养人有权解除协议,且不再享有接受遗产的权利。然而,遗赠扶养协议一经订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随意撤销,以保障遗赠人的稳定预期和国家保障体系政策的一致性。因此,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双方应明确约定权利义务,以避免潜在纠纷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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