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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有哪些后果

来源:意榕旅游网

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后果: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借款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借款合同中,一般需包括借款用途、数额、利率等条款,并且需按照约定的用途来使用借款。

一、借款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哪些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借款种类。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

2、借款币种。借款币种即借款合同标的的种类。

3、借款用途。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围和内容,即贷款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与哪种生产要素相结合,它规定了贷款的使用方向。

4、借款数额。是指借贷货币数量的多少。

5、借款利率。利率是指一定时期借款利息与借款本金的比率。

6、借款期限。借款期限是指借贷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

7、还款方式。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将借款返还给贷款人。

8、违约责任。

二、借款合同当事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信息披露义务。

2、借款人收取借款的义务。

3、借款人需要依约使用借款的义务。

4、借款人还需要依照约定来支付利息。

5、借款人需要按期返还借款的义务。

二、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1、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

2、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

3、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

三、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1、贷款人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监督检查借款使用情况以及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其义务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2、借款人有权在借款期间对借款占有使用收益,其义务是要提供真实情况、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以及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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