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4-14来源:未知作者:刘维娜点击:次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5、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7、双侧卵巢缺失;
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
一、八级伤残赔偿评定标准
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明显受限。
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3、动眼神经完全性麻痹。
4、双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5、面部瘢痕20cm2以上,影响容貌。
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
7、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8、一眼盲目4级,或视野半径≤5°。
9、双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10、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11、双眼偏盲。
12、双侧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70%以上。
13、一耳听力损失≥9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14、双侧颞下颌关节损伤,张口困难ⅱ度。
15、牙齿脱落14枚以上。
16、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1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18、肺段切除。
19、心功能ⅱ级。
20、器质性心律失常。
2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2、食管重建术。
23、胃大部分切除。
24、小肠切除1/3以上,保留回盲部。
25、胆道损伤,胆肠吻合。
26、胰切除1/3以下。
27、脾摘除(成年人)。
28、结肠切除1/2以上。
29、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瘘。
30、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
31、一侧肾上腺缺失。
32、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33、阴径头完全缺失。
34、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35、双侧输卵管缺损不能修复。
36、脊柱两个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均大于12者。
37、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遗有功能障碍。
38、骨盆环、髋臼骨折畸形愈合导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6cm以上。
39、双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丧失40%以上。
40、双手掌缺失20%以上。
4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42、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骨折,成角>30°或旋转>30°。
43、一下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44、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45、一长骨骨折后骨折不愈合。
46、一长骨骨折后并发慢性骨髓炎不愈。
47、股骨头缺血坏死。
48、四肢大关节中一关节行人工关节置换术,遗留功能障碍。
49、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75%以上。
50、双侧足弓结构破坏。
51、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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