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 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三条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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