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诈骗报案流程:
1、报警时讲清自己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财物损失情况;
2、要讲清案件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特征和行踪等情况。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一、机关受理
法律规定:《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令第127号)
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二、机关立案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
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机关应当执行。
案情重大、复杂的,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一百八十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三日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向其他主管机关移送案件,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八十一条
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三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第一百八十二条
对人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
人民通知机关立案的,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
第一百八十三条人民认为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出纠正意见的,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回复人民。
第一百八十四条
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机关并案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并案侦查的机关,并在移送案件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通知其家属。
第一百八十五条案件变更管辖或者移送其他机关并案侦查时,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证据、财物及其孳息等应当随案移交。
移交时,由接收人、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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