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宗局、水利局:
为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活动,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请各县市区民宗局、水利局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结合各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规范放生(增殖放流)程序,明确可放生(增殖放流)时段、水域、物种,引导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科学、合理实现放生,坚决杜绝向天然水域放生(增殖放流)外来物种。按照动物区系划分,适合在黄河、渭河及其支流放生的物种有:鲤、鲫、鲇、赤眼鳟、黄颡鱼、秦岭细鳞鲑、翘嘴红鲌、鳊、鲢、中华鳖;适宜在长江、丹江、嘉陵江及其支流放生的物种有:长吻鮠、黄颡鱼、鲤、鲫、鲇、鲢、鳙、草鱼、中华鳖;适宜在秦岭山区放生的物种有:多鳞铲颌鱼、川陕哲罗鲑、大鲵。
各县市区民宗局、水利局要随时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制定有效措施,把放生(增殖放流)活动作为修复生态、维护生物多样性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把宗教信仰与生态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在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养护工作中的积极性,努力营造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关注的工作氛围,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请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宗教界开展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情况报市民宗局、市水利局。
附:《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
咸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咸阳市水利局
20xx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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