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买卖委托公证需要以下这些材料:
1、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
2、委托事项的权属凭证:如房屋所有权证;
3、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的事项涉及重大财产权益处分的,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或者是单身证明等,如夫妻共同到公证处办理委托等;
5、公证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带上述材料前往公证部门提出申请,经公证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当事人可以领取公证书。公证书按司法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继承权证明书如果办理公证,需要提交以下的材料:
(1)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查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或机关签发的死亡报告单、殡仪馆签发的火化证等,被继承人在国外死亡的,其死亡证明须在居住国办理公证及外交认证。
(3)被继承人的遗产凭证原件。如房产所有权证、存款凭证、股票等(上述证件应备一份复印件交公证处存档)。被继承人的遗嘱,(在国外立的遗嘱,须经居住国遗嘱检验部门检定及外交认证)。
(3)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证明须详列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以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已经死亡的,要写明于何时在何地死亡,并提供死亡证明。上述证明在国外办理的须经外交认证,在办理的须经司法部委托的律师证明,在办理的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4)被继承人或已死亡的继承人,前死亡的或虽然是后死亡但没有死亡证的,必须提供充分的足以认定其死亡的有关证据。
(5)遗产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需要委托银行代理托收的,继承人应先到银行联系,取得银行同意接受委托的公函后,再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有关的公证文书。
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与此项公证有关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第二十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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