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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确权登记后,子女如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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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继承是分开进行的。对于继承人是本村集体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条件的情况,农村房屋可以继承。对于继承人是本村集体组织成员但不符合宅基地条件的情况,宅基地需交回集体,但房屋可以卖给符合条件的人或自住。对于子女已转为城镇户口的情况,宅基地无法继承,房屋处理方式与第二种情况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的继承和房屋的继承其实是要分开走的。

第一,如果继承人是本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并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的,农村的房屋当然可以继承。

第二,如果继承人是本村集体组织成员,但是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比如说,继承的子女在农村已经另立门户,已经有了宅基地,基于“一户一宅”的原则,父母的宅基地就不能再继承了。如果宅基地不能继承,理应在父母死亡之后交回村集体。这种情况是不能继承父母的宅基地的。

但是宅基地交回了,宅基地上的房屋怎么办?难道要拆除吗?当然不是了,宅基地上的房屋,子女可以将其卖给本村集体里面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人,获得收益,如果不愿意买卖,也可以自住,但是房屋此时不得翻建、改建、扩建,等房屋处于不能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第三,农村宅基地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继承。父母是农村户口,子女已经转为城镇户口,在城镇居住的,因为子女丧失了村集体成员的身份,宅基地只能是由村集体成员取得,因此,这种情况宅基地无法继承。这时候父母留下的农村的房子,比照上面第二种情况处理。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生效)对法定继承的规定如下: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结语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的继承和房屋的继承是需要分开处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遗产的继承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如果继承人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且是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农村的房屋可以继承。然而,如果继承人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宅基地应交回村集体,但房屋可以卖给符合条件的本村集体成员或自住,但不能进行翻建、改建、扩建。对于子女已转为城镇户口的情况,宅基地无法继承,房屋处理方式参照第二种情况。因此,在处理农村宅基地继承和房屋继承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别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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