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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二审刑事判决可以怎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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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二审刑事判决的申诉方式如下:

1、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提请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2、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的申诉处提起申诉,申请检察机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申诉的条件如下:

1、当事人认为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法;

2、具有法定申请事由。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向作出该法律文书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一、申诉是不是有时间限制

刑事诉讼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刑事案件无二年申诉时间的限制。

民事诉讼申诉:申请再审是指案件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民诉法》第179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请求再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再审,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应注意的是: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2、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如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

4.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原裁判具备《民诉法》第185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向原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请求检察机关依法抗诉。受案人民检察院发现原裁判符合抗诉情形的,应当提请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二、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程序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生效裁判,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检察院申诉;

(二)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三)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四)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生效的刑事裁判、行政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五)地方各级检察院发现同级或上级法院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可报请上级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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