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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和赠与的法律规定

来源:意榕旅游网

赠与和赠予的区别:赠与是赠与人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需要双方一致意见;赠予是单方面送财物给人,不需要对方接受。赠与是法律语言,需要法律程序;赠予是文学语言,无法律定义。赠与后可接物,赠予后只能接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无偿将财产给予受赠人,赠与人有权在财产转移前撤销,但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

法律分析

赠予和赠与的区别是什么

赠与与赠予含义相同。都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而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两者的区别如下:

1、“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予”是送财物或他物给人,亦指赠给的财物等。

2、赠与需要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赠予只有一方的给予,不需要另一方的接受与否,只要赠予方同意即可成立实行。

3、赠与是法律语言,是一种极为严谨的表达方式,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赠予是文学语言,并不是一个法律用语,从法律角度无此定义。

4、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予是指送财物或他物给人,是一种单方面的行为。

5、“予”本身就含有给某人的意思,所以赠予有时候可以不用接人,直接接物;而“与”后面就只能是接人,指向受赠对象,所以赠与之后所接的只能是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结语

赠与与赠予在含义上是相同的,都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实质上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然而,两者在以下方面存在区别:1、赠与是法律语言,是一种严谨的表达方式,需要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而赠予是文学语言,不是法律用语,无法从法律角度定义。2、赠与需要双方一致的意愿,而赠予只需要赠与方同意即可成立。3、赠与是一种无偿行为,而赠予可以包括送财物或他物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并且赠与人在财产转移前有权撤销赠与,但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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