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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诉刑事案件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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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规定了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一、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

1、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对不起诉决定的,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二、刑事诉讼代理的内容有哪些

(一)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被代理人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除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在刑事诉讼中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被代理人单位推荐的人,被代理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提担任诉讼代理人。

(三)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被代理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之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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