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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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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二、在清算期间破产管理人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总之,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一般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都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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