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机关控告,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追究时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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