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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类理财新规法律问题

来源:意榕旅游网

法律分析:

现金管理类产品一般是指能够作为现金管理工具的理财产品,该类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银行间和交易所各类货币市场工具以及高等级企业债券,具有流动性好、风险低、收益稳的特点。伴随利率化改革的进程,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大规模出现是必然现象。目前市场上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主要有货币基金、银行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券商的保证金管理产品以及信托公司的现金管理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现金管理类产品与活期存款的客户群体高度重合,相比活期存款,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率和便利性都有很大优势。相较于货币基金,其他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范围更宽,收益率也更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报送。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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