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的途径
安全隐患投诉哪个部门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如下:
1、房屋属于国有和集体的,向所在地的建设局和安监局反应和投诉,并且有出面负责整改处理;
2、房屋产权属于个人的,是商品房的,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建设局和安监局反应和投诉;
3、属于个人自建的,可以找到建设方的上级单位或者地方各级部门投诉;
4、属于个人施工方的,向所在地的安监部门投诉。
安全隐患是在日常的生产过程或社会活动中,由于人的因素,物的变化以及环境的影响等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缺陷、故障、苗头、隐患等不安全因素。
安全隐患是客观存在的,存在于企业的生产全过程,而且对职工的人身安全,国家的财产安全和企业的生存、发展都直接构成威胁。安全隐患在安全工作中通常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不安全因素。
二,发生安全事故如何处理
1)各级组织机构(包括企业和相关部门)是否及时、真实上报;如果不能及时、真实上报,多为徇私舞弊发端。
2)是否组织相关的专业人员参与的事故调查组织,事故原因是否调查清楚,定性是否准确;如果没有专业调查,事故原因不清,事故定性不准,很可能徇私舞弊正在进行。
3)事故责任人是否得到相应的处罚,如构成重大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是否介入,责任人是否得到公正的裁决和惩罚。重点在于国家司法机关是否介入调查和处置。
4)事故受害人是否依法获得合理的赔偿。受害人赔偿一般由相关项目构成,不能是老板胡诌一个数的,如此亦可判断是否徇私舞弊。
5)事故现场的清理是否合法,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清理必须在事故调查结束后进行,草率清理现场,则可能是掩盖事故的真实性,可能发生徇私舞弊。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组织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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