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办理此项业务时,请单位提供转移文件,如没有转移文件,单位应在审批退休前办理完人员转移后再办理退休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在审批退休后办理单位之间转移的,应依据以下要求受理:
01.有相关转移文件的,按文件办理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转移。
02.企、事业单位性质不同的,不能办理转移。
03.不属于进行社会化管理的单位如进行合并、重组、撤销的,需要有国资委或工商局的材料。
04.机关、事业单位注销的,按注销文件执行。
05.有关联性的企业间办理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转移,需出具上级单位的隶属关系证明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需法人或负责人签章、加盖单位公章)、转入、转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转移申请(需注明企业关联性、转移原因、退休人员是否同意、转移后的责任单位,转入转出单位盖章、退休人员本人确认签字)。
06.退休人员转外区,外区单位同意接收即可办理。
法律依据: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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