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的,在缓刑宣告后至判决未发生效力前,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或者《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并立即通知有关机关执行。而《执行通知书》是在判决发生效力后制作并交付机关,由机关将罪犯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进行考察。
二、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制定的《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和《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和看守所对宣告缓刑的在押罪犯应严格按照以下诉讼程序办理,并履行相关的法律手续。即第一审人民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或者《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并立即通知有关机关执行。宣告缓刑后,应制作《释放通知书》交看守所释放被羁押人。看守所在释放被羁押人时,应当使用《释放证明书》而不是《刑满释放证明书》,因为缓刑罪犯没有在看守所服刑,不存在“执行期满,予以释放”问题。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和罪犯送交当地机关,由机关将罪犯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进行考察。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时,应作出解除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的决定,并制作《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或《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交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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