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法律分析
工伤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赔偿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等费用;职工工伤期间还享受停工留薪的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拓展延伸
工伤赔偿中的人工单位责任与赔偿范围研究
工伤赔偿中的人工单位责任与赔偿范围研究旨在探讨在工伤赔偿案件中,人工单位所承担的责任及其赔偿范围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人工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并向受害者提供相应的赔偿。然而,具体的责任范围和赔偿标准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困惑。本研究将深入分析工伤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规定,研究人工单位在工伤赔偿中的具体责任,以及赔偿范围的界定和计算方法。通过对相关案例和实践经验的梳理和分析,旨在为相关当事人、律师和法律机构提供参考,以促进工伤赔偿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结语
工伤赔偿制度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雇主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仍需承担赔偿职工工伤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并在停工留薪期内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工伤赔偿中人工单位的责任范围和赔偿标准,为相关当事人、律师和法律机构提供参考,以保障工伤赔偿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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