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就保证期间进行特别预定的,担保人的连带责任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六百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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