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申请办理“农转非”户口的居民需向当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分局审核后报市审批。
1、办理“农转非”户口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农村的父母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及其他亲属照顾,生活难以自理,必须来我市投靠子女生活的;
(2)在农村无人照顾的15周岁以下的子女(含18周岁以下在校生)来我市投靠父母的;
(3)夫妇一方在农村,入户人年龄35周岁以上,结婚3年以上,并在落户地有固定住所的职工居民家属及其不满15周岁的子女(含18周岁以下的在校生)。
2、办理“农转非”户口所需要的证明村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单位大中型事处证明;
(3)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4)夫妻投靠的须有结婚证明、居民身份证;父母离婚,子女判给城市一方申请“农转非”户口的,须有离婚文书(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5)县级以上医院的有关证明材料(残疾人须有残疾证明);
(6)16--18周岁在校生证明。
3、办理“农转非”准迁落户手续:
(1)接到批准通知后,先到申请地派出所领取户口准迁证,再持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的派出所迁出户口。
(2)迁出户口后,持户口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农转非”指标凭证及居民身份证(其中16周岁以上的人口,每人带三张身份证标准照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和换发居民身份证手续。
(3)落户后,再持户口簿,“农转非”指标凭证到粮食部门办理粮食手续。居民申请家属、未成年子女“农转非”,证明材料齐全,户籍内勤要当场受理,责任区民警在3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7日内上级县(市)、区、分局审批。经县(市)、区审查研究,符合的报市审批;不符合的,10日内退回原申报派出所,派出所7日内答复申请人。对市局不批准的户口材料,市局在下发批准的户口材料同时退回县(市)、区、分局,县(市)、区、分局在接到退回的户口材料之日起10日内通知派出所,派出所自接到退回的材料之日,7日内答复审请人。因受指标,虽符合条件,但未被批准的户口材料,由县(市)、区,分局退回派出所,派出所再退回本人。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yrrf.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